第三节:社会团体的违规运作
在当今复杂多元的社会结构中,社会团体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组织形式,在社会治理、行业发展、公益服务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等诸多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它们犹如连接政府、企业与公众的桥梁和纽带,能够汇聚各方力量,凝聚社会共识,为解决不同领域的社会问题贡献独特的力量,推动整个社会朝着更加有序、公平、和谐的方向发展。然而,令人惋惜的是,部分社会团体却陷入了违规运作的泥沼,这些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团体自身的健康发展,也对其社会公信力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进而干扰了正常的社会治理秩序,给整个社会带来了诸多隐患。
一、社会团体的重要作用及正常运作机制
社会团体涵盖了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联合会等不同类型的组织,它们在不同的领域和层面都有着深远且重要的意义。
从社会治理角度来看,社会团体能够有效补充政府公共服务的不足,协助政府更好地了解社会各阶层的需求和诉求,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依据。例如,一些关注民生问题的社会团体,通过深入基层调研,收集关于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民众的实际困难和意见建议,并将这些信息反馈给政府相关部门,使得政府在制定相应政策时能够更加贴合实际情况,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增强政策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同时,社会团体还可以在政策宣传和推广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帮助政府向社会公众解读政策内容,促进公众对政策的理解和认同,提高政策的执行效率,助力社会治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在行业发展方面,行业性的社会团体能够整合行业内的资源,规范行业秩序,促进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比如,商会组织可以搭建起企业之间的沟通平台,举办各类经贸洽谈会、行业展会等活动,为企业提供展示产品、拓展市场、寻求合作机会的场所,推动行业内的经济活动更加活跃,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学会、协会等团体则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开展技术培训、组织学术交流等活动,提升行业内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推动行业技术创新和知识更新,保障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得行业在市场竞争中能够保持健康、有序的发展态势。
对于公益服务而言,众多社会团体以公益为宗旨,积极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扶贫助困、环境保护等活动,为改善社会民生、促进社会公平贡献力量。例如,一些环保社会团体组织志愿者参与植树造林、河流治理、垃圾分类宣传等环保行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改善生态环境;还有些慈善类社会团体致力于帮助贫困地区的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生活物资、医疗救助、教育支持等,传递社会爱心,缓解社会贫富差距带来的矛盾,营造良好的社会互助氛围。
正常情况下,社会团体有着一套严谨且规范的运作机制,以确保其能够履行自身使命,发挥积极作用。
在成立阶段,社会团体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一系列合法、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章程草案、发起人的基本情况、会员名单及其相关证明、注册资金证明等资料,经过登记管理机关的严格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方可予以登记注册,成为合法的社会团体。章程作为社会团体的根本大法,明确规定了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会员权利义务、财务管理等重要事项,为社会团体的后续运作提供了清晰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框架。
在日常运作中,社会团体要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会议,通过民主决策的方式商讨决定团体的重大事务,如制定工作计划、审议财务报告、选举负责人等。各组织机构之间分工明确、相互协作且相互监督,理事会负责团体的日常管理和决策执行,监事会则对理事会的工作以及团体的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运作过程公开透明、合规合法。
财务管理方面,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独立的财务账户,对资金的收支进行规范核算,严格按照预算安排开展活动,所有收入和支出都要有详细的记录和合法的凭证,并且定期向会员公开财务状况,接受会员的监督。同时,在接受政府购买服务或社会捐赠时,要严格遵循相关的资金使用规定,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用于与团体宗旨相符的活动项目,切实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维护捐赠者和政府的信任。
二、社会团体在成立过程中骗取登记注册的情况
(一)提交虚假材料的手段及表现
部分社会团体在成立之初,为了达到登记注册的目的,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提交虚假材料来蒙混过关,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社会团体登记注册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其手段和表现形式多样,极具欺骗性。
在章程草案方面,一些发起人为了使章程看起来符合要求,却又不想受到严格的约束,往往会抄袭其他合法社会团体的章程内容,只是简单地进行一些表面修改,如更改组织名称、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而对于其中涉及的内部治理结构、会员权益保障、财务管理制度等关键条款并未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深入思考和合理制定,导致章程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只是一份应付登记审核的虚假文本。更有甚者,会故意在章程中模糊一些重要规定,比如对会员的入会、退会条件和程序表述不清,对团体的资金使用范围设定得极为宽泛,为后续可能出现的违规运作埋下伏笔。
发起人的基本情况申报也是容易出现虚假内容的环节。有的发起人不符合法定的发起条件,比如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其他社会团体任职期间存在违规行为等,但为了能够顺利发起成立新的社会团体,便伪造个人身份信息、工作经历、资质证明等资料,试图掩盖自身不符合条件的事实。例如,某些人因曾在其他组织中因侵占团体资产被处罚过,却在申报时隐瞒这一情况,提供虚假的无违规证明,误导登记管理机关做出错误的审核判断。
会员名单及其相关证明材料的造假现象更为常见。一些社会团体为了凑足法定的会员人数要求,会编造大量虚假会员信息,虚构会员姓名、联系方式、职业等内容,甚至伪造会员签字同意入会的文件。有的还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一些真实会员的部分信息,然后在未经会员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列入会员名单,虚报会员数量,让登记管理机关误以为该团体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群众支持,从而骗取登记注册。
注册资金证明同样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按照规定,社会团体需要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来保障其正常的启动和初期运营,但部分团体并没有实际到位的足额资金,于是通过虚假的银行存款证明、验资报告等材料来虚报注册资金数额。例如,与一些不法的会计师事务所或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勾结,开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验资报告,显示有足够的资金注入,而实际上这些资金只是账面数字,并未真正用于社会团体的建设和发展,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团体登记注册的正常秩序。
(二)伪造会员信息的方式及危害
伪造会员信息是社会团体骗取登记注册过程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其方式多种多样,且带来的危害不容小觑。
一种常见的方式是批量制造虚假会员信息。一些团体借助网络技术手段,通过编写程序或者利用一些数据生成软件,随机生成大量看似合理的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然后将这些虚假信息整理成会员名单,配上伪造的会员入会申请表,伪造成一份完整的会员资料集。这些虚假信息在表面上很难被轻易识破,尤其是当登记管理机关面对大量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时,可能会因疏忽而未能及时发现其中的破绽,使得这些社会团体得以凭借虚假的会员规模骗取登记注册。
还有些团体采用 “拉人头充数” 的方式伪造会员信息。他们会找到一些与社会团体业务看似相关的人员,通过给予一定的小利益或者虚假承诺,如声称加入团体后能获得各种好处、优先参与某些活动等,诱导这些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成为会员,然后在未经本人充分授权的情况下,随意填写会员相关信息,甚至代签入会文件,将这些人员强行纳入会员名单,以增加会员数量,满足登记注册的人数要求。
伪造会员信息的危害是多方面的。首先,对于登记管理机关来说,这干扰了正常的审核工作,使其无法准确判断社会团体的真实社会基础和群众参与度,做出的登记注册决策可能存在偏差,导致一些不符合条件、缺乏真正会员支持的团体进入社会组织领域,破坏了社会组织生态的健康发展。其次,对于真正有意参与社会团体活动、期望通过团体实现自身价值或获得服务的社会公众来说,他们可能会因为这些虚假团体的存在而受到误导,加入到一些名不副实、无法正常运作的社会团体中,浪费了时间和精力,却得不到应有的服务和权益保障。再者,从整个社会层面来看,大量通过伪造会员信息骗取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存在,会让社会公众对社会团体的整体质量和可信度产生怀疑,影响公众对社会组织的信任,进而削弱社会团体在社会治理等方面应发挥的积极作用,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社会团体在运作过程中违反章程规定的情况
(一)擅自开展与宗旨不符的活动
社会团体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本应严格遵循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但部分团体却置章程于不顾,擅自开展与自身宗旨不符的活动,这种行为严重偏离了团体设立的初衷,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也损害了自身的公信力。
例如,一些以促进文化艺术交流为宗旨的社会团体,章程明确规定其业务范围主要是组织文艺演出、举办艺术展览、开展文化艺术培训等活动,旨在提升公众的文化艺术素养,丰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然而,个别这样的团体却受利益诱惑,擅自涉足商业房地产开发领域,打着 “文化产业项目” 的幌子,参与土地竞拍、楼盘建设等活动,将原本应用于文化艺术交流的资源和精力都投入到了房地产经营中,不仅忽视了自身的文化使命,也在房地产市场中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因为它们缺乏专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和经验,可能导致项目质量不达标、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同时也让那些原本期待参与文化艺术活动的会员和社会公众大失所望,对该团体的专业性和公信力产生严重质疑。
再比如,某些以保护传统手工艺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按章程应致力于传统手工艺的传承、技艺培训以及手工艺品的展示推广等工作。但实际运作中,却偏离了这一轨道,开展起了与手工艺毫无关联的网络首播带货业务,销售一些低价、质量参差不齐的日用百货,完全背离了保护传统手工艺的宗旨,使得原本有限的资源无法真正用于传统手工艺的保护和发展,传统手工艺传承人的权益也得不到保障,而且这种行为还容易误导社会公众对该团体的认知,以为其只是一个追求商业利益的普通电商组织,而非专注于传统手工艺传承的社会团体,破坏了团体在社会中的形象和声誉。
还有部分学术性社会团体,本应围绕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学术成果推广等开展活动,为学科发展和专业人才培养服务。但个别团体却热衷于组织各类商业性的培训讲座,收取高额费用,培训内容也并非基于严谨的学术研究成果,而是一些拼凑、浅显的知识,目的只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全然不顾学术团体的宗旨和使命,这不仅影响了学术研究的纯正性和专业性,也让广大学术界人士对其产生反感,降低了该团体在学术领域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不利于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部分社会团体违反章程规定,公然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质,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
在商业合作方面,一些社会团体利用自身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和资源优势,与企业开展不正当的商业合作,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例如,某商会组织与一些会员企业签订独家合作协议,要求会员企业必须通过该商会采购特定的原材料或服务,商会则从中收取高额的 “合作管理费”,而这些原材料或服务并非是基于市场最优选择,可能价格偏高、质量一般,但会员企业为了维持在商会中的良好关系以及避免受到排挤,不得不接受这种不合理的合作安排,这不仅增加了会员企业的经营成本,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使得其他非会员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还有些社会团体首接成立下属的经营性企业或参与投资经营活动。比如,某行业协会以协会的名义投资设立了一家与本行业相关的贸易公司,将协会掌握的行业资源、客户信息等都提供给该公司,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占据先机,获取高额利润,而协会则通过分红、收取管理费等方式从中获利。这种行为混淆了社会团体与营利性企业的界限,使得社会团体原本应服务会员、促进行业发展的公益属性被淡化,变成了追逐商业利益的工具,同时也容易引发利益输送、关联交易等腐败问题,损害了会员企业的利益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部分社会团体通过举办各类活动收取高额费用来获取盈利,却忽视了活动的公益属性和服务质量。例如,一些社会团体举办所谓的 “行业峰会”“高端论坛” 等活动,向参会企业和个人收取高昂的门票费用、赞助费等,但活动的实际内容空洞,缺乏有价值的信息交流和专业探讨,只是沦为了一种敛财的手段,让参会者觉得上当受骗,对该社会团体的信任度急剧下降,也影响了整个行业内类似活动的声誉,不利于正常的行业交流和发展。
西、社会团体负责人侵占团体资产及滥用资源的情况
(一)侵占团体资产的手段及表现
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本应肩负起管理和运营团体、为会员服务的重任,但部分负责人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侵占团体资产,将公共资产据为己有,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团体的利益以及会员的权益,其手段和表现形式多样,令人警醒。
在财务报销环节,一些负责人会通过伪造虚假的费用报销凭证来侵占团体资金。例如,将自己私人的购物、餐饮、旅游等费用,通过篡改发票内容、虚构业务事项等方式,伪装成团体的办公费用、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合理支出,然后在团体财务处进行报销,使得团体资金流入自己的腰包。他们可能会将购买高档奢侈品的发票开具成办公用品发票,将家庭旅游的费用发票写成外出考察学习的差旅费发票,利用财务审核的漏洞,骗取团体资金,满足个人的消费欲望。
资产处置方面也存在侵占行为。有的社会团体拥有一些固定资产,如办公用房、车辆、办公设备等,负责人在处置这些资产时,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开招标、评估等操作,而是私自与他人勾结,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或出租这些资产,然后将差价部分据为己有。例如,某社会团体的办公用房位于城市繁华地段,市场租金较高,但负责人未经理事会同意,擅自将其低价出租给了自己的亲戚开办的公司,租金差价数额巨大,这笔本该属于团体的收入就这样被负责人非法侵占了。
还有些负责人会通过设立 “小金库” 的方式侵占团体资产。他们在团体的正常财务收支之外,利用一些隐蔽的手段,如截留部分会员会费、捐赠收入,或者将团体开展活动的部分收入不入账,私自设立账户进行存储,形成 “小金库”,然后随意支配这些资金,用于个人的各种开支,如发放额外的津贴、奖金给自己或亲信,或者用于个人的娱乐消费等,使得团体的资产脱离了正常的财务监管,被负责人肆意侵占和挪用。
(二)将团体资源用于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情况及危害
社会团体负责人将团体资源用于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团体的整体利益,也破坏了团体内部的公平公正,对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阻碍,其表现形式和危害值得深入剖析。
在资源分配方面,负责人可能会偏袒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会员或小团体,将团体有限的资源优先分配给他们,而忽视了其他会员的需求和团体的整体发展目标。例如,在一些培训机会、项目合作、荣誉评选等资源分配过程中,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会员的实际表现和贡献来进行分配,而是将机会给予那些与自己有私人交情、利益往来的会员,使得真正有能力、有需要的会员得不到应有的资源支持,影响了会员的积极性和对团体的认同感,也不利于团体内部形成良好的竞争和合作氛围。
利用团体的人脉资源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也是常见的现象。社会团体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往往积累了丰富的人脉关系,涵盖政府部门、企业界、学术界等各个领域。部分负责人会将这些人脉资源当作自己的私人资本,为自己或亲属的商业活动、职业发展等提供便利。比如,通过社会团体结识的政府官员关系,为自己开办的企业在项目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寻求特殊照顾;借助与企业界的人脉,为亲属安排高薪工作岗位,或者促成一些对自己有利的商业合作项目,全然不顾这种行为对团体形象和声誉的损害,以及对其他会员权益的侵犯。
这种将团体资源用于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行为危害极大。首先,对于团体内部的会员来说,他们会觉得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参与团体活动的积极性受挫,可能会选择退出团体,导致团体的会员流失,凝聚力下降,影响团体的正常运作和发展。其次,从外部来看,这种行为会让社会公众对社会团体的公正性和专业性产生质疑,降低社会团体在社会中的公信力,使得社会团体在开展活动、争取资源、履行社会职能等方面面临更大的困难,破坏了社会团体与社会各界的良好合作关系,最终影响社会团体在社会治理等方面应发挥的积极作用,阻碍社会的和谐发展。
五、社会团体在资金使用及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使用不规范的表现及影响
社会团体在接受政府购买服务或社会捐赠后,资金使用不规范的问题较为突出,这不仅浪费了宝贵的社会资源,也影响了资金的社会效益发挥,其表现形式多样,且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
在预算执行方面,部分社会团体没有严格按照预先制定的预算安排使用资金,随意调整资金用途。例如,在接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后,原本预算用于购买专业设备、开展培训活动以及支付工作人员薪酬等方面,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将资金挪用于其他非相关项目,比如购置与服务项目无关的办公家具、支付不必要的差旅费等,导致原本计划好的服务内容无法按质按量完成,影响了服务的效果和质量,无法达到政府购买服务所期望实现的公共服务目标,也损害了政府部门对社会团体的信任,后续可能减少对其的合作机会。
在费用列支上,存在不合理、不规范的情况。一些社会团体在活动经费中虚增开支项目,提高费用标准。例如,举办一场公益活动,实际场地租赁费用可能只需几千元,却在报销时虚报为上万元,餐饮费用也远远超出正常合理的标准,通过虚开发票、多报人数等手段来套取资金。还有的对人员费用列支混乱,随意给工作人员发放高额补贴、奖金,甚至将一些非项目工作人员的报酬也列入项目资金支出中,使得真正用于活动开展和服务提供的资金被挤占,影响了公益活动的正常推进,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益,也让捐赠者和政府部门对资金的去向产生怀疑,影响了社会团体后续的资金募集。
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监管也是一大问题。部分社会团体内部没有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机制,对于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没有专人进行严格审核,导致一些资金被挪用、浪费却无人察觉。比如,一些社会团体将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分散到多个账户,且账目记录混乱,使得资金使用情况难以清晰追踪,容易出现资金被个别人员私自侵占或者用于一些不符合团体宗旨的活动的情况,长此以往,不仅造成资金的损失,也让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陷入混乱状态,影响其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二)信息不公开的表现及危害
社会团体在信息公开方面存在诸多不足,这使得外界难以了解其真实的运作情况,容易引发信任危机,对社会团体自身以及整个社会公益环境都带来了不良影响。
在财务信息公开方面,很多社会团体未能按照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来源、支出明细、资产负债情况等关键信息。捐赠者和社会公众不清楚自己捐赠的资金是否被合理使用,也不知道社会团体的运营成本和资金结余情况,这使得捐赠者在进行捐赠决策时会有所顾虑,担心自己的爱心被滥用,从而减少捐赠意愿。同时,由于缺乏财务信息的透明度,社会公众无法对社会团体的资金管理进行监督,一些潜在的违规行为可能被掩盖,不利于社会团体规范自身的财务管理行为,也影响了整个社会组织领域的公信力建设。
项目进展情况的信息公开同样不理想。社会团体在开展各类服务项目、公益活动时,往往没有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的启动、实施进度、阶段性成果以及最终完成情况等信息。例如,一个致力于环保公益项目的社会团体,承诺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片区域的生态修复工作,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却没有向社会公开植树造林的数量、植被覆盖率的提升情况等具体进展,社会公众无法知晓项目是否按计划推进,是否达到预期效果,这容易让公众觉得该团体工作效率低下或者存在不作为的情况,降低对其的信任度,也不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类似的公益项目中来,阻碍了公益事业的发展。
会员权益相关信息公开也常被忽视。社会团体对于会员的入会条件、退会程序、会员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等内容,有时没有清晰地向社会公示,导致一些想加入的人员对会员权益不清楚,不敢轻易入会,而己入会的会员也可能因为不清楚自身权益而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与团体产生纠纷时处于弱势地位。此外,对于会员参与团体活动的机会、评选优秀会员的标准等信息若不公开,容易引发会员内部的不公平感,影响会员对团体的忠诚度和参与积极性,不利于社会团体凝聚会员力量,共同推动团体的发展。
六、社会团体违规运作缺乏有效监管的现状及原因
(一)内部监督缺失的表现及原因
社会团体内部监督机制往往形同虚设,无法对违规运作行为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其表现及背后原因值得深入探究。
在内部监督机构设置方面,虽然很多社会团体按照要求设立了监事会等监督机构,但监事会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常常不足。监事会成员可能大多由理事会成员或负责人推荐产生,与被监督对象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真正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进行监督。而且部分监事会成员缺乏必要的财务、法律等专业知识,对于复杂的财务账目、业务流程以及章程规定等难以准确把握,无法有效识别违规行为,导致监督工作浮于表面,无法深入开展。
内部监督制度不完善也是一个关键问题。不少社会团体的内部监督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由谁负责处理等规定不清晰,使得监督工作缺乏依据,即使发现了问题也难以落实整改措施。例如,在发现负责人侵占团体资产的行为后,由于没有明确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划分,可能导致问题被搁置,无法及时对违规人员进行问责,使得违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进而助长了违规之风。
另外,内部监督意识淡薄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社会团体的管理层、工作人员以及会员等对内部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只要团体能够正常开展活动就行,忽视了规范运作的重要性。会员往往缺乏主动监督的意识,没有积极参与到对团体事务的监督中来,而管理层则可能存在抵触监督的心理,觉得监督是对自己权力的限制,不愿意配合监督工作,导致内部监督无法形成有效的合力,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外部监管乏力的表现及原因
外部监管对于社会团体的规范运作至关重要,但目前在这方面却存在诸多不足,使得社会团体的违规运作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
从登记管理机关来看,民政部门作为社会团体的主要登记管理部门,虽然承担着监管职责,但面对数量庞大的社会团体,往往存在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监管人员数量有限,难以对众多社会团体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只能采取定期抽检等方式,这就使得一些社会团体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违规行为不会被发现。而且,民政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更多侧重于对登记注册环节的审核以及年检等常规工作,对于社会团体日常运作中的违规行为缺乏实时、动态的监控手段,导致一些违规行为在发生后不能及时被察觉和处理。
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机制不完善也是一个突出问题。社会团体的运作涉及多个领域,需要民政、财政、税务、审计等多部门协同配合进行监管,但目前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畅,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容易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复监管的情况。例如,财政部门关注社会团体的财务规范情况,审计部门侧重于对其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但由于信息不互通,可能导致对一些社会团体的同一财务问题重复检查,或者都没有发现问题,使得监管效率低下,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此外,法律法规对社会团体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相对较弱,缺乏足够的威慑力。对于一些诸如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等行为,现有的处罚措施可能只是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等,对于一些违规获利较大的社会团体来说,这些处罚成本相对较低,不足以让其忌惮,从而导致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影响了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信力。
七、应对社会团体违规运作问题的策略与措施
(一)加强社会团体自身建设
社会团体要从根本上解决违规运作问题,首先需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规范化、专业化水平,重塑自身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
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是关键一步。社会团体应优化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的人员构成,确保理事会成员具备专业的管理能力和公益精神,能够科学决策团体事务;监事会成员要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真正发挥监督作用。同时,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各机构之间相互制衡、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例如规定理事会的决策事项必须经过监事会审核通过,对于重大项目的实施、资金的使用等要经过严格的民主决策程序,避免出现个人或少数人独断专行的情况,保障团体运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尤其是在财务管理方面。社会团体要制定详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募集、使用、核算等环节,建立规范的财务核算体系,确保每一笔资金的收支都有清晰准确的记录,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按照预算安排使用资金,杜绝随意挪用资金的情况发生。同时,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完善资产登记、清查、处置等制度,防止资产流失和侵占行为。
加强对会员的服务和管理,提高会员的参与度和忠诚度。通过定期开展会员培训、组织会员活动等方式,增强会员对团体宗旨、章程以及自身权益义务的了解,提升会员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建立会员意见反馈机制,积极倾听会员的声音,及时处理会员的诉求和建议,让会员真正参与到团体的管理和监督中来,形成会员与团体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强化外部监管力度
外部监管需要多部门协同发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对社会团体的违规运作行为进行有效遏制。
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充实监管力量,加强对社会团体的日常监管。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社会团体动态监管平台,实时掌握社会团体的基本信息、活动开展情况、财务状况等,通过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如资金流向异常、活动内容与宗旨不符等违规行为的预警信息,以便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时效性。同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除了现有的处罚措施外,可以考虑限制其开展活动、撤销登记等更严厉的手段,提高社会团体违规运作的成本,增强监管的威慑力。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团体财务规范的监督检查,督促社会团体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报表编制,定期报送财务报告,并对其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财务规范的社会团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采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如有)、取消其享受相关财政优惠政策等措施,促使社会团体重视财务规范管理。
审计机关要扩大对社会团体的审计覆盖范围,定期开展专项审计或结合其他审计项目对社会团体进行延伸审计。审计内容不仅包括财务收支情况,还要关注其业务活动的合规性、项目绩效等方面,通过审计揭露社会团体存在的违规运作问题,如资金使用不规范、侵占团体资产等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让社会团体不敢轻易违规。
税务部门要严格审查社会团体的纳税情况,确保其依法纳税,对于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却未按规定纳税的社会团体,依法追缴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通过税收政策引导社会团体规范运作,对于符合非营利性组织条件、规范开展公益活动的社会团体,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鼓励其积极履行公益职能,推动社会团体健康发展。
各部门之间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机制,民政部门将社会团体的登记注册、年检情况等基础信息及时共享给其他部门,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也将各自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民政部门,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开展检查等方式,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复监管的情况,提高监管的整体效率和效果。
(三)完善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
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是规范社会团体运作的重要依据,能够为监管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也为社会团体自身的运营划定明确的行为边界。
立法机关应结合当前社会团体违规运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涉及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注册、活动开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成立的条件、程序以及违规成立的法律责任,细化社会团体在运作过程中开展活动的范围、资金使用的规范、信息公开的要求等内容,加大对违规运作行为的惩处力度,如提高罚款额度、增加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等,使社会团体在运作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也便于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和完善详细的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行业规范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团体,就其业务活动、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南,指导社会团体如何科学合理地开展活动、规范财务流程、保障会员权益等。自律公约则倡导社会团体之间相互监督、相互约束,约定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抵制违规运作行为,对于违反公约的社会团体,由行业协会进行通报批评、限制其参与行业活动、取消行业荣誉等,借助行业内部的力量形成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良好氛围,促进整个社会团体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建立健全社会团体信息披露制度,通过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必须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披露时间、披露方式等要求。社会团体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其基本情况、章程、财务状况、活动开展情况、项目进展等信息,让捐赠者和社会公众能够清楚了解社会团体的运作情况,便于公众监督,增强社会团体运营的透明度,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违规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西)提高社会公众监督意识与参与度
社会公众监督是规范社会团体运作的重要力量,提高公众的监督意识和参与度,能够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监督社会团体的良好氛围。
加强对社会团体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通过多种渠道,如社区宣传、媒体报道、网络平台等,向社会公众介绍社会团体的性质、作用、运作模式以及公众的监督权利等内容,让公众了解如何辨别合法合规的社会团体,知道社会团体应该遵循哪些规定,增强公众对社会团体的认知水平。例如,可以制作通俗易懂的宣传手册,发放到社区居民手中,或者开设线上公益讲座,邀请专家讲解社会团体的相关知识,解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提高公众对社会团体的理性认识。
建立便捷的公众监督渠道,鼓励公众对发现的社会团体违规运作行为进行举报。社会团体应在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平台等显著位置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在线举报平台等信息,方便公众随时反映问题。同时,对于公众的举报要及时受理、认真核实,对于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保护举报人权益,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让那些企图违规运作的社会团体有所忌惮,不敢轻易作案。
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例如,可以邀请捐赠者代表、志愿者代表以及社会热心人士等参与社会团体的项目监督、财务审计等部分工作,让他们以亲身参与的方式了解社会团体的运营情况,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此外,通过开展社会团体满意度调查等活动,收集公众对社会团体运作效果的意见和建议,促使社会团体不断改进工作,规范运作行为,提高社会公信力,保障社会团体在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营造良好的社会公益环境
营造良好的社会公益环境对于解决社会团体违规运作问题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能够从整体上提升社会团体的发展质量和社会认可度。
政府要加大对公益事业的扶持力度,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购买服务等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开展公益活动,缓解社会团体在资金、资源等方面的压力,减少因资金短缺而引发的违规行为动机。例如,对于积极投身扶贫、环保、教育等重点公益领域的社会团体,给予更多的财政资金支持,或者提高其享受税收优惠的幅度,让社会团体能够有更多的资源投入到公益项目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提升社会形象。
加强对公益人才的培养,提高公益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高校、职业院校等可以开设公益相关专业或课程,培养具备公益项目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知识等多方面综合素质的专业人才;同时,行业协会、专业培训机构等要定期组织在职人员的培训活动,通过案例分析、实践操作等形式,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让他们能够更好地胜任社会团体的工作,从人员素质方面保障社会团体的规范运作。
此外,弘扬公益精神,宣传优秀社会团体的典型案例,通过媒体报道、表彰大会等形式,展示那些规范运作、积极履行公益职能、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社会团体的先进事迹,树立正面榜样,引导其他社会团体向其学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公益事业的良好氛围,让社会团体在积极健康的社会公益环境中蓬勃发展,真正成为推动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社会团体的违规运作问题严重损害了其自身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信力,影响了社会治理的效果,亟待通过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外部监管、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监督意识以及营造良好社会公益环境等多方面的综合举措来加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让社会团体回归到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轨道上来,为我国的社会建设和发展持续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