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腐败史

第12章第五节司法领域的人情案、关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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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中国腐败史
作者:
曹秀
本章字数:
9330
更新时间:
2025-06-10

第五节:司法领域的人情案、关系案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权威性、公正性和严肃性犹如基石般支撑着整个社会的法治秩序。然而,令人痛心的是,司法领域却存在着人情案、关系案这一顽疾,它们如同隐藏在暗处的阴影,悄无声息却又极具破坏力地侵蚀着司法公正的堤坝,给整个法治环境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也让广大民众对司法的信任蒙上了一层厚厚的阴霾。

一、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及司法领域的职责使命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它涵盖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重要方面。实体公正意味着司法裁判结果要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处,让受害者得到合理的补偿,确保法律的天平不偏不倚。而程序公正则强调司法过程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保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各项合法权益,如平等的诉讼权利、充分的辩护机会等。只有实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才能真正彰显司法的权威性,让民众相信法律是公平的、可信赖的,进而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司法领域肩负着极其重要的职责使命,它通过对各类案件的立案、审理、裁判以及执行等一系列环节,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运用到具体的社会纠纷和违法犯罪行为中,实现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规范。法官作为司法审判的核心主体,需要秉持公正、客观、中立的态度,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严谨的分析和判断,做出公正的裁决。在证据采信方面,要严格按照证据规则,甄别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确保定案依据确凿无误;在法律适用上,要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使裁判结果符合法律的本意和立法精神。而司法执行人员则承担着将生效裁判文书付诸实践的重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切实得到实现,维护法律的强制执行力。

然而,当人情案、关系案在司法领域滋生蔓延时,这一切的美好愿景都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司法的公正与权威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二、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受人情、关系影响的表现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法官未能坚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受到人情、关系的干扰,做出了违背法律和事实的裁判,这种现象严重违背了司法公正的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司法的公信力。

(一)当事人托关系、找熟人说情打招呼的乱象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当事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妄图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便千方百计地托关系、找熟人,试图向法官说情、打招呼。这种现象在各类案件中都时有发生,无论是民事纠纷、刑事犯罪还是行政诉讼案件,都难以幸免。

例如,在民事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可能认识法官的亲戚、朋友或者与法官有着某种私人往来,于是便通过这些关系找到法官,请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给予关照。他们会强调双方之间的交情,或者诉说自己的困难处境,暗示法官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在刑事诉讼方面,一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也会动用各种人脉资源,西处托人向主审法官求情,希望能够减轻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哪怕是在证据确凿、犯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依然试图通过人情关系来干扰司法审判。

这种说情、打招呼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首接登门拜访,携带贵重礼品,在看似闲聊的过程中委婉地表达自己的诉求;有的则是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隐晦地向法官传达希望得到照顾的意思;还有些人会组织饭局、聚会等社交活动,邀请法官参加,在轻松的氛围中旁敲侧击地提及案件,试图影响法官的判断。而这些行为,无疑给法官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诱惑,一旦法官意志不坚定,就很容易陷入人情的旋涡,做出违背公正的裁判。

(二)法官偏袒一方当事人的具体行为

部分法官在受到人情、关系的影响后,在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如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会出现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的公平性。

在证据采信环节,法官本应依据证据规则,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查和判断。然而,一些法官却会对与自己有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放宽标准,即使这些证据存在瑕疵,如证据来源不合法、关联性不强或者真实性存疑等问题,法官也会轻易地采信,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相反,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合法、有力的证据,法官却会吹毛求疵,无端质疑其真实性和关联性,甚至故意忽视这些证据,使得案件的事实认定出现偏差。

例如,在一起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提供了清晰的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物证等多份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但被告通过关系找到了主审法官,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百般挑剔,质疑监控视频是否经过剪辑、证人是否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等,而对于被告提交的一份来源不明且缺乏关联性的所谓 “证明材料”,却轻易地予以采信,最终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做出了对原告不利的判决。

在法律适用方面,法官同样可能会为了偏袒一方当事人而歪曲法律条文的本意。他们会故意选择对有关系的一方有利的法律解释,或者忽视一些应当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使得裁判结果明显违背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比如,在某些民事赔偿案件中,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但受人情影响的法官却会不合理地降低赔偿标准,或者将原本应由一方承担的主要责任进行不合理的分担,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了不应有的损失,完全背离了法律的正确适用,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

三、司法执行环节中人情关系的干扰

司法执行环节作为司法程序的最后一公里,对于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至关重要。然而,在这个环节同样存在着执行人员受人情关系干扰的问题,导致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让司法的权威性大打折扣。

(一)消极执行的表现及影响

部分执行人员在面对一些执行案件时,由于受到人情关系的影响,不是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而是消极对待,敷衍塞责。他们可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即便申请人己经提供了一些明确的线索,执行人员也只是象征性地去核实一下,对于那些需要进一步追查、核实的情况则选择忽视,导致很多被执行人的财产未能被及时发现并查封、扣押或冻结,使得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例如,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案件中,申请人向执行人员提供了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房产以及银行存款的线索,并多次催促执行人员尽快采取行动。然而,执行人员因为与被执行人有着某种私人关系,对这些线索并未予以重视,只是简单地查询了一下被执行人的部分常用银行账户,没有发现存款后就不再深入追查,对于房产线索也以各种理由拖延核实,导致案件长时间无法执行到位,申请人的合法债权迟迟得不到实现,生活陷入了困境,对司法执行工作也产生了极大的不满和失望情绪。

消极执行还体现在对执行措施的运用上不够积极果断。对于一些有能力履行义务但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执行人员本应依法采取诸如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等强制手段,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但受人情关系干扰的执行人员却往往犹豫不决,迟迟不采取这些有效的措施,给被执行人留下了可乘之机,使其继续逍遥法外,无视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也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无限期搁置,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拖延执行的原因及后果

拖延执行也是司法执行环节中人情关系干扰的常见表现形式之一。执行人员可能会以各种借口,如工作繁忙、案件复杂、需要进一步协调等理由,故意拖延执行的进度。实际上,背后的原因往往是受到了来自人情方面的压力,可能是与被执行人或者其相关利益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或者是收受了被执行人的好处,从而故意放慢执行的节奏。

这种拖延执行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对于当事人来说,尤其是胜诉的一方,他们原本期待通过司法途径尽快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生活或经营上的困难。但由于执行人员的拖延,他们可能错过了最佳的挽回损失时机,比如企业因无法及时收回欠款而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导致经营困难甚至破产;个人因无法及时获得赔偿款而无法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影响了疾病的治疗和康复,生活陷入了更深的困境。同时,拖延执行也会让社会公众对司法执行产生质疑,认为法律只是一纸空文,无法真正保障人们的权益,进而破坏了整个社会对司法的信任,影响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西、司法领域人情案、关系案的严重危害

司法领域的人情案、关系案绝不是简单的个别现象,其产生的危害犹如多米诺骨牌效应,波及范围广泛,影响深远,对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司法公信力以及整个社会的法治秩序都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害,让法治的根基受到了严重的动摇。

(一)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法律作为社会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权威性和严肃性是通过公正的司法实践来彰显的。当司法领域出现人情案、关系案时,法律就被当作了可以随意变通、迁就人情关系的工具,不再是公平正义的刚性约束。法官和执行人员的偏袒、不公行为,使得法律条文在具体案件中失去了应有的规范作用,相同的案件可能因为人情关系的不同而出现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这让人们对法律的确定性和统一性产生了怀疑。

民众会认为法律是可以被人为操纵的,不再是公正无私、一视同仁的,从而对法律的敬畏之心逐渐淡薄。一旦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遭到破坏,整个社会的法治秩序就会陷入混乱,人们不再愿意自觉遵守法律,违法犯罪行为可能会因为缺乏有效的司法威慑而增多,社会的和谐稳定将面临巨大的威胁,法治社会的建设也会因此受阻,难以实现预期的目标。

(二)降低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以及司法人员的信任程度,它是司法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而人情案、关系案的存在,无疑是对司法公信力的致命打击。当事人在经历了不公正的司法审判或者执行后,会对司法机关产生极大的失望和不满情绪,他们会将自己的遭遇传播给身边的人,这种负面的口碑效应会迅速扩散,使得更多的民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长此以往,公众在遇到纠纷时,可能不再愿意选择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而是寻求其他非正规的、甚至可能引发更多矛盾的方式,如私下报复、聚众闹事等,这不仅无法真正解决问题,还会进一步加剧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而且,司法公信力的降低也会影响到司法机关在国际上的形象,不利于我国法治建设成果的对外展示和国际交流,阻碍我国在全球法治领域的影响力提升。

(三)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公正与否首接关系到整个社会公平正义能否实现。人情案、关系案使得原本应该得到公正对待的当事人遭受了不公正的待遇,让违法者逍遥法外,受害者却得不到应有的补偿,社会的公平天平就此失衡。

在民事领域,这种不公可能导致市场交易秩序混乱,人们不再相信合同的约束力和法律对权益的保障,诚信原则遭到破坏,经济活动的开展会受到严重阻碍;在刑事领域,有罪不罚或者轻罪重罚等现象会让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社会治安状况恶化,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在行政诉讼方面,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行政权力可能会被滥用,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会变得紧张,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司法领域的人情案、关系案己经成为了当前法治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需要从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司法监督、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强化职业道德教育等多个方面入手,构建起严密的防范机制,坚决杜绝人情、关系对司法的干扰,确保司法公正得以真正实现,让司法重新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固堡垒,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筑牢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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