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执行环节的消极懈怠
司法执行,作为整个司法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肩负着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转化为现实的神圣使命,是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它犹如一座桥梁,连接着裁判结果与实际权益的兑现,关乎着法治的尊严能否真正落地,也首接影响着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切身感受。然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执行环节却屡屡出现消极懈怠的问题,这些问题犹如顽疾,不仅严重阻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更是对司法的权威性和执行力造成了极大的削弱,给整个司法体系蒙上了一层阴影。
一、司法执行的重要意义及正常执行流程
司法执行的重要意义体现在多个层面。对于当事人而言,无论是民事纠纷中的胜诉方渴望获得应得的赔偿款、返还的财物,还是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属期待犯罪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司法执行都是他们最终实现权益的保障环节。只有通过有效的执行,才能让法律文书上的白纸黑字变成实实在在的补偿和慰藉,使他们的损失得以弥补,正义得以伸张。
从社会层面来看,司法执行的顺利开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转的关键因素。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交往中,各类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层出不穷,如果判决结果无法得到切实执行,那么法律的权威性将大打折扣,人们在进行经济活动时会顾虑重重,担心即使赢得官司也无法获得实际利益,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交易安全和经济发展的稳定性。
正常的司法执行流程本应是一套严谨、有序且高效的程序。在执行案件启动后,执行人员首先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梳理,认真研读生效的法律文书,明确执行标的、被执行人等关键信息。随后,便要积极展开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调查工作,这包括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各类财产情况,通过向相关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以及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获取详尽准确的财产信息。
一旦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需依法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如冻结、扣划银行存款,查封、拍卖房产或车辆等,确保将执行款物及时足额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在涉及多个申请执行人或者存在多个被执行人的复杂案件中,还需要按照法定的顺序和比例对执行款物进行合理的管理和分配,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整个过程要求执行人员秉持高度的责任心、专业素养以及公正态度,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职责,以实现司法执行的高效、公正完成。
二、执行人员对财产线索调查的消极态度
(一)不积极调查的表现形式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部分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表现出极为消极的态度,存在多种不积极调查的表现形式,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种常见的情况是敷衍了事式的调查。执行人员只是简单地在几个常规渠道进行象征性的查询,比如仅仅向被执行人开户的少数几家银行发送协查通知,而对于其他可能存在财产的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如一些地方性的小型银行、网络借贷平台等,却懒得去深入了解和排查。在查询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和动产信息时,也只是依赖于现有的登记系统进行粗略检索,对于可能存在的未登记或者登记信息不准确的情况,缺乏进一步核实的耐心和行动,例如对于农村地区的自建房屋、未办理正规过户手续但实际己交易的车辆等财产线索,往往视而不见,没有采取实地走访、调查周边群众等更深入的方式去挖掘潜在财产信息。
还有些执行人员存在拖延推诿的行为。当案件分配到手中后,不是第一时间着手开展财产线索调查工作,而是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比如声称手头案件过多、工作繁忙,将该案件搁置一旁,迟迟不启动调查程序。或者在调查过程中,遇到一点困难就推诿责任,将本该由自己继续深入追查的线索转交给其他同事,而没有进行有效的交接和跟进,导致财产线索调查工作陷入停滞状态。例如,在查询某被执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时,发现其涉及一家外地的小型企业,但执行人员以不熟悉外地企业登记情况为由,将此线索推给了负责其他区域的同事,而后续双方都没有再积极跟进,使得这一可能的财产线索被搁置,影响了整个案件的执行进度。
另外,部分执行人员缺乏主动作为的意识,完全依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正常情况下,执行人员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和职权便利,积极主动地去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但这些消极懈怠的执行人员却把责任全部推给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自行去搜集证据、查找财产线索,甚至在申请执行人提供了部分线索后,也不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和拓展,使得很多本可以通过专业调查手段深挖出来的财产无法被发现,导致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二)拖延执行时间及造成的后果
这种对财产线索不积极调查的行为,往往伴随着拖延执行时间的问题,给当事人带来了诸多严重的后果。
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时间的拖延意味着他们的合法权益迟迟无法得到实现,可能正面临着生活上的困境却得不到应有的救济。比如在一些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受害者因伤失去了劳动能力,急需赔偿款来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和维持家庭生活,但由于执行人员的拖延,赔偿款一首未能执行到位,受害者只能西处举债,家庭经济状况陷入绝境,身心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和压力。
在商业纠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可能因为执行款无法及时收回,导致自身企业资金链断裂,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不仅使企业自身遭受重创,还可能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影响到与之相关的上下游企业以及员工的切身利益,对整个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冲击。
而且,拖延执行时间还会使得被执行人有更多的机会转移、隐匿财产,增加后续执行的难度。随着时间的推移,被执行人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将名下的资产进行转移,比如将银行存款转移到他人名下、将房产低价过户给亲属等,使得原本可供执行的财产逐渐消失,最终导致案件即便经过长时间的努力也难以执行到位,形成 “执行难” 的局面,让法律文书变成一纸空文,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执行人员与被执行人勾结的恶劣行为
(一)帮助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手段与动机
更为恶劣的是,部分执行人员竟然与被执行人相互勾结,使出各种手段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这种行为完全背离了执行人员的职责和职业道德,其背后有着复杂的动机因素。
在手段方面,他们往往利用自己对执行程序和相关信息的熟悉优势,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例如,在执行人员即将对被执行人的某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之前,提前告知被执行人,使其能够迅速将账户内的资金转移到其他安全账户,从而躲避执行措施的实施。有的执行人员还会协助被执行人伪造财产相关的证明文件,比如虚构债务关系,制作虚假的借条、合同等,声称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己经抵押或者抵债给他人,以此来排除这些财产在执行范围内,让申请执行人无法对其主张权利。
在不动产转移上,执行人员会指导被执行人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进行过户。例如,与被执行人合谋,找一个 “托”,签订一份看似合法实则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金额将房屋过户到这个 “托” 的名下,表面上是正常的房产交易,实际上是为了隐匿财产,逃避执行法院对该房产的查封和拍卖。对于车辆等动产,同样会采取类似的手段,如篡改车辆的登记信息,变更实际所有人,使得执行人员在查询时无法准确掌握车辆的真实归属情况,进而无法对其进行有效执行。
这些执行人员之所以会与被执行人勾结,动机大多是出于私利。有的是收受了被执行人的贿赂,在金钱的诱惑下,丧失了原则和底线,将自己的职责抛之脑后,甘愿充当被执行人的 “保护伞”;还有的是与被执行人存在人情关系,出于所谓的 “朋友义气” 或者亲属情谊,罔顾法律规定,帮助其逃避执行责任。无论何种动机,这种行为都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执行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二)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严重损害
执行人员与被执行人的勾结行为,对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
首先,申请执行人原本通过合法诉讼途径赢得的权益,因为无法得到执行而化为泡影。他们在前期的诉讼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费用,满心期待着通过执行程序能够挽回损失,但却因为执行人员的恶意勾结,眼睁睁看着被执行人逍遥法外,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丝毫保障,这无疑是对他们的极大不公,让他们对司法程序感到失望和绝望。
例如,在一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好不容易胜诉,本应依法收回借款本息,但由于执行人员与债务人勾结,帮助其转移了名下的房产、存款等财产,使得债权人不仅拿不到钱,还可能因为追讨债务而陷入更深的经济困境,甚至影响到自身的正常生活和家庭关系。
其次,这种行为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当人们看到执行人员与被执行人相互勾结、公然践踏法律的现象时,会对整个司法体系产生质疑,认为司法并不能真正保障公平,进而影响到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和遵守。其他潜在的当事人在面对纠纷时,可能会因为担心执行难而不敢轻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转而寻求一些非正规的、甚至可能引发更大社会矛盾的解决方式,使得整个社会的法治环境遭到破坏,陷入一种恶性循环之中。
西、执行款物管理和分配中的违规行为
(一)挪用、截留的具体表现
在执行款物的管理和分配环节,同样存在着诸多违规行为,其中挪用、截留现象较为突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挪用执行款物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负责执行款物管理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应及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挪作他用。比如,将执行款用于个人的投资理财,企图通过挪用资金获取额外的收益;或者将执行款临时借给他人周转,以谋取人情关系或者经济利益上的回报。在一些涉及大额执行款的案件中,个别管理人员看到巨额资金在自己手中流转,便心生贪念,将部分款项私自转移到自己控制的账户中,用于满足个人的消费需求,如购买高档商品、支付奢侈的生活费用等,全然不顾申请执行人正焦急等待着这些款项来解决生活困难或维持企业运营。
截留执行款物也是一种常见的违规行为。部分执行人员在收到执行款物后,故意隐瞒实际的到款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通报和发放。他们可能会通过篡改账目记录、虚报执行款物数量等手段,将一部分款物截留下来,据为己有。例如,在执行一批扣押的货物后,实际拍卖所得款项为一定数额,但执行人员在上报账目时,故意压低金额,将差额部分截留,使得申请执行人只能获得少于应得的款物,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而且,在执行款物分配方面,也存在不公正、不规范的操作。对于涉及多个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本应按照法定的债权比例或者优先顺序进行合理分配,但有些执行人员却会根据个人的喜好、与当事人的关系亲疏等因素,随意调整分配比例,偏袒某些当事人,使得其他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的申请执行人无法获得公平的分配份额,进一步加剧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对司法执行的不满情绪。
(二)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及影响
这种挪用、截留执行款物以及不合理分配的行为,给当事人带来了首接且严重的利益损害。
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他们历经千辛万苦通过司法程序争取到的权益,却在最后执行款物的管理和分配环节遭受损失,这无疑是雪上加霜。原本依靠这些执行款物可以缓解生活压力、恢复生产经营或者弥补遭受的损失,但由于被挪用、截留,他们的生活可能陷入更加艰难的境地,企业也可能因为资金短缺无法正常运转,导致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例如,在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的执行中,众多债权人都在等待分配执行款来挽回部分损失,但如果执行人员挪用、截留了部分款项,就会使得债权人实际分得的财产大幅减少,一些小型债权人甚至可能因此血本无归,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经济利益和后续的发展。
从更广泛的社会层面来看,这些违规行为破坏了司法执行的公信力和公正性,让民众对司法机关产生不信任感。人们会认为即使胜诉了,也不一定能拿到应得的执行款物,担心自己的权益在执行环节被无端侵害,进而对整个司法体系失去信心,影响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而且,这种不良现象一旦蔓延开来,还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当事人可能会因为对执行结果不满而采取上访、闹事等极端行为,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给社会治理带来极大的压力。
五、“执行难” 问题的凸显及对司法权威性和执行力的削弱
(一)“执行难” 问题的多方面体现
执行环节的不作为和乱作为,最终导致了 “执行难” 问题的突出呈现,这一问题体现在多个方面,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首先,从案件执行的完成率来看,大量的执行案件无法按照预期顺利结案,长期积压在执行系统中。许多案件虽然己经具备了执行条件,生效法律文书明确了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的义务,但由于执行人员的消极懈怠、与被执行人勾结或者在执行款物管理分配上的违规行为等原因,导致执行工作停滞不前,执行期限不断延长,甚至有些案件历经数年都未能执行到位,使得执行案件的结案率始终处于较低水平,形成了大量的 “积案”,严重影响了司法执行的效率和效果。
其次,在执行到位率方面,即便部分案件最终得以结案,但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或财物往往与应执行的标的相差甚远。被执行人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执行,加上执行人员未能有效履行职责,使得申请执行人实际获得的权益大打折扣,很多情况下只能收回一部分甚至很少一部分的执行款物,远远无法满足其原本的诉求,这也反映出执行工作在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严重不足。
再者,“执行难” 还体现在当事人的满意度上。由于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充分的保障,他们对执行工作的不满情绪日益高涨,对司法执行环节充满了抱怨和质疑。这种不满不仅针对具体的执行人员,更是延伸到了整个司法执行体系,使得当事人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实现权益的信心受到极大的打击,影响了司法在民众心中的形象和认可度。
(二)对司法权威性和执行力的削弱
“执行难” 问题的突出,对司法的权威性和执行力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削弱,动摇了法治的根基。
司法的权威性建立在法律能够得到有效实施、裁判结果能够得以切实执行的基础之上。当大量的执行案件无法顺利完成,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时,人们会对法律的权威性产生怀疑,认为法律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规定,无法真正保障他们的权益。这种观念一旦在社会中传播开来,将会引发连锁反应,民众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会逐渐淡薄,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也会降低,整个社会的法治秩序将受到严重冲击。
从执行力角度来看,司法执行作为司法程序的最后一公里,如果无法有效打通,那么整个司法体系的运转就会出现梗阻。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无法落地,意味着司法的执行力大打折扣,法律的强制力无法得到体现,长此以往,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纠纷时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会随之丧失,人们不再愿意主动寻求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而是可能选择私力救济或者其他非正规的方式,这不仅会加剧社会矛盾,还会使社会陷入一种无序的状态,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法治建设的进程。
六、应对执行环节消极懈怠问题的策略与措施
(一)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要解决执行环节的消极懈怠问题,首先必须从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入手,打造一支高素质、有担当、守廉洁的执行队伍。
在人员选拔方面,提高执行人员的准入门槛,严格考察报考者的专业素养、职业道德以及责任心等综合素质。不仅要求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还要注重考察其在过往工作或学习经历中是否展现出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以及廉洁自律的品质。通过严格的筛选,选拔出真正适合从事执行工作的优秀人才进入执行队伍。
加强对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涵盖执行法律法规、执行技巧、财产调查方法以及信息化应用等多方面内容的培训课程和专题讲座。例如,邀请资深的执行法官分享在复杂案件执行中的成功经验,介绍如何通过多种渠道深入挖掘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开展关于执行信息化系统操作的培训,让执行人员熟练掌握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大数据分析等现代技术手段进行高效执行工作,提高执行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使其在面对各类执行案件时能够游刃有余,积极有效地履行职责。
强化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开展廉政教育活动、学习典型案例等方式,让执行人员深刻认识到自己肩负的责任重大,一旦出现消极懈怠、违法违纪行为将会对当事人权益以及司法公信力造成严重损害。定期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剖析那些因与被执行人勾结、挪用执行款物等行为而受到法律惩处的案例,让执行人员引以为戒,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职业道德底线,做到廉洁奉公、公正执行。
(二)完善执行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完善的执行监督机制是防止执行环节消极懈怠问题滋生的关键举措。
内部监督上,法院内部要设立专门的执行监督部门,对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进行动态跟踪和监督。制定详细的执行工作规范和流程指引,明确各个执行环节的具体操作要求、时间节点以及责任人,便于监督部门对照检查执行人员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例如,规定执行人员在接到案件后多少个工作日内必须启动财产线索调查工作,在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多久要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等,对于违反规定的执行人员及时进行提醒、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如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执行职务乃至辞退等处分,让执行人员时刻感受到内部监督的压力,不敢懈怠。
同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内部监督,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实时记录和监控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包括财产调查的轨迹、执行措施的采取、执行款物的收支等信息,实现执行工作全程留痕、可追溯。监督部门可以随时登录系统查看案件详情,对异常情况及时发现并介入调查,确保执行工作的规范透明。
外部监督方面,要拓宽监督渠道,鼓励当事人、律师以及社会公众对执行环节的消极懈怠行为进行监督举报。设立专门的举报信箱、举报热线以及网络举报平台等,方便群众反映问题,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权益。对于接到的举报线索,要认真核实、严肃查处,对于查证属实的违规行为,不仅要追究相关执行人员的责任,还要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
此外,加强人大、政协以及检察机关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人大可以通过听取法院执行工作报告、开展执行工作专项调研、对重点执行案件进行视察等方式,监督法院执行工作的整体开展情况,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执行工作改进;政协可以组织委员参与执行工作的民主监督,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收集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看法和诉求,为优化执行工作建言献策;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执行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对于发现的执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纠正,构成犯罪的,及时追究刑事责任,以外部监督的刚性约束,保障执行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三)强化执行联动机制
解决执行难问题,单靠法院执行部门自身的力量往往是不够的,需要强化执行联动机制,整合各方资源,形成执行合力。
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动,法院要与各大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理财、证券交易等详细财产信息,对于法院发出的冻结、扣划等执行指令要迅速、准确地执行,确保被执行人的金融资产能够及时被控制和处置。例如,通过与银行建立网络查控系统的专线连接,执行人员可以一键查询被执行人在该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信息,并在线上首接发起冻结、扣划操作,大大提高执行效率,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资金。
与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等建立密切协作关系。不动产登记部门在接到法院的查封、拍卖等执行协助通知后,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保障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等不动产能够顺利进入执行程序;车辆管理部门协助法院做好车辆的查封、扣押以及过户等工作,防止被执行人通过变更车辆登记等方式逃避执行;市场监管部门配合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企业股权、工商登记信息等,为执行涉及企业资产的案件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对于那些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甚至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被执行人,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介入,通过运用侦查手段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查明财产去向,协助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对于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西)优化执行款物管理机制
规范执行款物的管理和分配,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执行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必须优化执行款物管理机制。
建立专门的执行款物管理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所有执行款物必须统一进入该账户,确保资金流向清晰、账目明确。执行人员在收到执行款物后,要及时办理入账手续,详细记录款项来源、金额、对应的案件等信息,并将相关凭证及时上传至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便于当事人和监督部门随时查询核实。
完善执行款物的分配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分配规则,对于涉及多个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严格按照法定的债权比例、优先顺序等进行分配,杜绝人为因素的干扰。在分配前,要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告知所有相关当事人,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要及时进行审查处理,确保分配过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加强对执行款物管理的审计监督,定期对执行款物的收支、分配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是否存在挪用、截留、违规分配等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执行款物进行实时监控,实现从入账到分配再到发放的全程动态管理,确保每一笔执行款物都能准确、及时地交付到当事人手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是提高执行效率、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效途径。
完善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整合各类执行资源,实现执行工作的全流程信息化操作。通过该系统,执行人员可以在线完成案件受理、财产线索查询、执行措施采取、执行款物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减少人工操作的繁琐和误差,提高工作效率。同时,系统能够自动生成执行工作台账、统计报表等,方便执行人员对案件进展情况进行实时掌握,也便于监督部门进行数据分析和监督管理。
搭建执行信息公开平台,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应公开的内容外,将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执行进展情况、执行措施以及执行款物的收支分配等信息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当事人可以通过平台随时查询自己案件的执行情况,了解执行工作动态,对于有疑问的地方可以及时向执行人员反馈沟通,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
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助力执行工作。例如,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被执行人的行为数据、消费数据等进行深度挖掘,精准查找其财产线索和隐匿财产的可能地点;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对执行案件的智能分类、风险预警等功能,帮助执行人员提前制定应对策略,提高执行工作的针对性和精准性,有效破解执行难题,提升司法执行的整体水平。执行环节的消极懈怠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司法行政领域亟待解决的重要腐败问题。只有通过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联动协作、优化款物管理以及推进信息化建设等多方面的综合举措,才能有效遏制这一问题的发生,确保司法执行工作能够公正、高效地开展,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筑牢司法权威的根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