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腐败史

第22章第二节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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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中国腐败史
作者:
曹秀
本章字数:
16936
更新时间:
2025-06-19

第二节: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输送

在当今科技驱动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科技成果转化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犹如一座桥梁,连接着科研创新的理论成果与实际生产应用的广阔天地,本应是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力量。然而,回顾中国腐败史中的科技领域,却不难发现科技成果转化这一环节存在着诸多令人堪忧的利益输送问题,这些问题犹如一道道沟壑,阻碍了科技成果顺利转化的步伐,也对整个科技创新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亟待我们深入剖析并寻求解决之道。

一、科技成果转化中利益输送问题的具体表现

(一)科研人员与企业的勾结行为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研人员与企业本应是基于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进行合作,共同致力于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生产力。然而,现实中却时常出现二者为了获取更大的私利而相互勾结的情况。

成果评估环节的操纵

成果评估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前置步骤,其目的在于科学、客观地确定成果的价值,为后续的转化定价、合作模式等提供合理依据。但部分科研人员与企业却动起了歪脑筋,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操纵评估结果,以虚高科技成果价值。

例如,在一些生物医药领域的科研成果转化中,某高校科研团队研发出了一种新型药物的前期配方,在进行成果评估时,科研人员与合作的药企私下达成协议,通过篡改实验数据、隐瞒部分关键技术缺陷等方式,让原本还处于实验室初步阶段、疗效和安全性都有待进一步验证的药物配方,在评估报告中呈现出极高的应用价值和市场潜力。他们故意选取对自己有利的评估指标,夸大药物的治愈率、降低副作用预估比例等,使得按照正常评估流程本应价值有限的成果,被虚估为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 “宝藏”。

这样一来,企业便可以凭借这份虚高的评估结果,以看似合理实则远低于成果真实价值的成本获取该科研成果。后续企业在进行进一步研发和市场推广时,即便发现成果实际存在诸多问题,也因前期的低成本投入而仍有较大的获利空间,而科研人员则可以通过其他隐蔽方式从企业那里获得高额回报,比如以技术顾问费、咨询费等名义收取远超正常水平的报酬,或者在企业后续的股权分配中获取不当利益。

隐瞒关键信息以谋取私利

科研人员和企业还常常在成果转化过程中隐瞒关键信息,来达到各自的利益目的。科研人员可能对成果的一些潜在风险、技术局限性等情况不向企业如实告知,而企业则可能对自身的市场拓展能力、生产工艺水平等真实状况向科研人员有所隐瞒。

比如,在一项新型材料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里,科研人员所在团队清楚该材料在特定环境下存在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但为了能顺利将成果转让给企业,获取转让费用,便刻意隐瞒了这一关键信息。企业方面,在与科研人员沟通时,夸大了自己的生产规模和销售渠道优势,让科研人员误以为该成果能够迅速实现大规模生产和广泛销售,从而在合作谈判中降低了转让价格等要求。最终,当企业在实际投入生产后才发现材料的稳定性问题,导致产品质量不过关,无法打开市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科研人员却早己拿到了转让费用,双方的这种隐瞒行为严重损害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健康发展。

(二)政府官员的不当介入与利益获取

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本应扮演着引导、监管和服务的积极角色,通过制定合理政策、提供必要资金支持等来推动产学研的深度融合和成果的有效转化。然而,个别政府官员却利用手中的职权,为特定企业提供不正当的便利,从中谋取私利,滋生了利益输送的腐败现象。

政策倾斜与优惠的滥用

政府为了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往往会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土地使用优惠、科研项目补贴等。一些政府官员受利益驱使,将这些原本应该公平分配、基于成果质量和转化潜力考量的政策资源,倾斜性地提供给与自己有利益关联的特定企业。

例如,在某个地方政府推动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中,旨在吸引各类科技成果入驻转化,有多家企业都符合园区入驻的基本条件且申报了相关的政策优惠扶持。但负责审批的某位官员,收受了其中一家企业的贿赂后,罔顾其他企业更为优秀的科研成果和转化前景,为这家企业大开绿灯,使其在税收减免幅度、土地租赁价格等方面获得了远超其他企业的特殊待遇。这种不公平的政策倾斜,不仅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也使得真正有潜力、值得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得不到应有的政策助力,延缓了整个地区科技成果转化的整体效率。

资金支持的违规操作

政府还会设立专项基金等形式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而这也成为了部分官员进行利益输送的渠道。他们在资金分配过程中,不按照科学的评审标准和项目实际需求来操作,而是凭借个人关系和收受的好处,将资金投向那些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企业或项目。

比如,某省设立了一项旨在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按照正常流程,需要经过专家评审、项目实地考察等多环节来确定资金的分配对象。然而,个别负责该资金管理的官员,与一家农业科技企业私下勾结,在该企业的项目并不具备足够竞争力、成果转化前景不明朗的情况下,通过操纵评审环节、伪造考察报告等手段,使这家企业顺利获得了大额专项资金。而这笔资金并没有被真正用于有效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而是部分被企业挪作他用,用于支付给官员的回扣以及其他非相关开支,最终导致宝贵的政府资金浪费,农业科技成果也未能如预期般得到转化和推广。

(三)中介机构的不良运作与利益骗取

中介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起着沟通、协调、服务等重要作用,本应助力科研单位和企业更好地对接,提高转化效率。但部分中介机构却背离了自身的职责使命,通过虚假宣传、夸大服务内容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科研单位和企业的服务费用,给科技成果转化带来了诸多阻碍。

虚假宣传误导合作方

一些中介机构为了吸引客户,在宣传过程中大肆吹嘘自己的资源优势和服务能力,声称拥有海量的企业合作资源、专业的技术评估团队以及畅通的成果转化渠道等,但实际情况却相差甚远。

例如,有一家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公司对外宣传自己与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业有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能够快速将科研成果对接给合适的企业进行转化。不少科研单位信以为真,与其签订了服务合同,并支付了高额的中介费用。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中介机构所谓的企业资源大多是过时的或者根本无法达成合作意向的,根本无法为科研单位找到合适的转化对接方。科研单位不仅浪费了时间和金钱,原本有望及时转化的成果也因此错过了最佳时机,导致后续转化难度进一步加大。

夸大服务内容却难以兑现承诺

中介机构还常常在服务内容上进行夸大,承诺为科研单位和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优质服务,涵盖从成果评估、市场调研、合作谈判到后续跟踪等各个环节。但当真正开展服务时,却只是敷衍了事,很多关键服务根本无法达到承诺的标准。

比如,在一个智能制造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中介机构向科研团队和合作企业承诺会进行深入细致的市场调研,提供精准的市场需求分析和产品定位建议。但在收取了服务费用后,其所谓的市场调研仅仅是简单地收集了一些公开资料,拼凑而成一份缺乏深度和针对性的报告,给出的建议也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在合作谈判环节,中介机构也未能发挥应有的协调作用,导致双方在关键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最终项目搁置,科技成果难以实现转化,而中介机构却早己将服务费用收入囊中,全然不顾对客户造成的损失。

二、利益输送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一)巨大利益诱惑下的道德滑坡

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利益往往十分巨大,无论是科研成果本身可能带来的商业价值,还是政府提供的政策优惠、资金支持等资源,都让参与其中的各方看到了获取巨额财富的机会。在这种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部分科研人员、企业人员、政府官员以及中介机构从业者,丧失了应有的职业道德和底线,将个人私利置于首位,不惜通过不正当手段来实现利益最大化,从而导致了利益输送等腐败行为的滋生。

对于科研人员来说,他们长期在科研一线辛勤耕耘,面对成果转化带来的经济利益诱惑,容易产生急于变现的心理,进而忽视了科研诚信和职业操守。企业方面,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能驱使他们想尽办法降低成本、获取更多政策支持,哪怕是通过不正当途径。政府官员手中握有权力资源,一旦被利益冲昏头脑,就容易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中介机构则看到了科技成果转化市场的广阔商机,为了快速获取丰厚的服务费用,不惜采取虚假宣传等手段来欺骗客户。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与监管缺失

当前,我国在科技成果转化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不断健全,但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完善之处,对于一些新型的利益输送行为难以做到全面覆盖和有效规制。

例如,在成果评估环节的一些操纵行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如何准确界定虚假评估、如何认定各方责任等方面规定不够细致,导致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难以对违规者进行精准打击。对于政府官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力行使边界,虽然有相关的纪律规定,但在具体的政策执行和资金管理等细节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约束,给了一些官员可乘之机。

同时,监管机制也存在不足。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的监管协调不够顺畅,容易出现监管空白地带。比如,中介机构的虚假宣传行为,可能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科技管理部门等多个部门的职责范围,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导致对这类行为的监管往往滞后,难以在第一时间发现并制止,使得违规的中介机构能够长时间逍遥法外,继续实施骗取利益的行为。

(三)信息不对称与缺乏有效沟通机制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各方之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也为利益输送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科研人员往往专注于科研本身,对市场需求、企业运作以及政策细节等方面了解有限;企业则对科研成果的技术原理、潜在价值等深层次内容缺乏准确判断;政府部门对于具体的科研成果和企业实际情况掌握不够全面;中介机构虽然声称掌握多方信息,但实际可能存在信息不准确、不及时的情况。

而且,缺乏一个有效的信息沟通平台和机制,使得各方难以在透明、公正的环境下进行交流与合作。这种信息不对称,就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通过隐瞒、歪曲信息等方式来谋取私利,在成果评估、合作谈判等环节进行不正当操作,从而实现利益输送,而其他方却很难及时察觉并防范。

(西)科研评价与激励机制不合理

现有的科研评价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过于注重科研成果的数量和发表论文等指标,对于成果转化的实际成效考量不足。这使得科研人员更倾向于追求论文发表、科研项目结题等,而忽视了科技成果能否真正转化为生产力这一重要目标。

在激励机制方面,对于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的激励措施不够完善,很多时候科研人员通过正当途径在成果转化中获得的收益相对有限,这就导致一些人试图通过与企业勾结等不正当方式来获取更多回报。同时,对于政府官员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考核评价也缺乏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难以有效激励官员真正公正地履行职责,为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环境,反而使得部分官员将精力放在了通过权力寻租获取私利上。

三、利益输送问题带来的严重危害

(一)阻碍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提升

科技成果转化本应是一个高效、顺畅的过程,通过各方协作将科研成果快速应用到实际生产中,创造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然而,利益输送行为却严重扰乱了这个过程,使得各个环节无法正常运转。

科研人员与企业的勾结、政府官员的不当介入以及中介机构的不良运作,都导致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被浪费在不正当的利益博弈上,而不是专注于成果转化本身的工作。比如,由于成果评估纵,真实有价值的成果可能被低估而难以获得合适的转化机会,或者虚高价值的成果在后续转化中暴露出问题,导致项目停滞;政府资金被违规分配,使得真正需要支持的项目得不到资金,无法开展有效的转化工作;中介机构的虚假服务更是让科研单位和企业在合作过程中屡屡受挫,错过最佳转化时机。这些都使得科技成果转化的整体效率大打折扣,大量优秀的科研成果只能束之高阁,无法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保障资源合理配置、激发创新活力的关键。然而,利益输送行为却打破了这种公平性。

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科研成果、政策优惠和资金支持,就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不公平的优势,挤压了那些诚信经营、依靠自身实力进行成果转化的企业的生存空间。例如,那些靠贿赂官员获得低价土地和大额补贴的企业,在产品成本上就比其他正常企业低很多,即使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相当,也能以更低的价格抢占市场份额,这不仅破坏了市场的价格机制,也使得整个行业的创新动力受到打击,因为企业不再愿意花费精力去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水平,而是试图通过不正当关系来获取利益,长此以往,整个市场将陷入一种无序、低效的恶性竞争状态。

(三)损害科研创新生态系统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研创新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环节,它与科研投入、人才培养、产学研合作等多个方面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利益输送问题的存在,对整个科研创新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首先,对于科研人员来说,看到一些通过不正当手段在成果转化中获取巨额利益的现象,会让他们产生心理不平衡,进而可能影响到整个科研群体的价值观和职业操守,使得更多人不再专注于真正的科研创新,而是想办法走捷径获取利益。其次,企业在这种不良环境下,也难以建立起对科研成果的信任和长期投入的决心,不利于产学研的深度合作。再者,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也会因个别官员的腐败行为而受到质疑,影响后续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推动作用。最终,整个科研创新生态系统会陷入一种恶性循环,创新活力被抑制,科技进步的步伐也会因此放缓。

(西)造成国家资源浪费

国家为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包括科研经费的投入、政策优惠的实施以及各类基础设施的建设等。然而,利益输送行为导致这些资源无法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

科研成果因不正当利益博弈而无法顺利转化,使得前期的科研投入打了水漂;政府资金被违规分配给不具备转化条件的项目或被挪作他用,浪费了宝贵的财政资金;企业在虚假的成果转化项目中投入的资源也无法产生应有的经济效益,造成了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这些国家资源的浪费,不仅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事业的发展,也对国家整体的经济发展和科技实力提升带来了负面影响,延缓了我国在全球科技竞争中抢占先机的进程。

西、应对科技成果转化中利益输送问题的策略与建议

(一)健全法律法规与强化监管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成果评估、政策执行、资金管理、中介服务等各个环节中出现的利益输送行为,明确具体的违法违规认定标准、责任主体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对于成果评估中故意操纵数据、虚假评估的行为,明确规定其构成犯罪的具体情形和量刑标准;对于政府官员在成果转化中权力寻租的行为,制定更为严格的党纪国法约束,细化不同程度违规行为对应的处分措施等。

同时,加强对新兴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和问题的法律研究,及时出台相应的法规进行规范,确保法律能够跟上科技发展和成果转化实践的步伐,做到有法可依,为打击利益输送行为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强化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建立由科技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多部门组成的协同监管网络,明确各部门在科技成果转化监管中的职责分工,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例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科研成果本身的质量、转化进展等情况进行监管;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对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则对政府官员在成果转化中的权力行使情况进行纪律监督。

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等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利益输送问题,消除监管空白地带,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威慑力。

(二)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平台建设

构建统一的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平台

打造一个集科研成果展示、企业需求发布、政策解读、中介服务介绍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信息平台。科研人员可以在平台上详细介绍自己的科研成果,包括技术原理、应用前景、转化需求等信息;企业能够发布自身的技术需求、生产能力以及合作意向等内容;政府部门则可以及时更新和解读相关的政策优惠、资金支持等信息;中介机构也需要在平台上如实展示自己的服务内容、资源优势以及过往成功案例等。

通过这个平台,各方能够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的快速、准确共享,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利益输送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同时也便于各方能够更精准地找到合适的合作对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匹配效率。

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

除了搭建信息平台,还需建立与之配套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定期组织科研人员、企业代表、政府官员以及中介机构从业者开展交流活动,比如举办成果转化对接会、研讨会、座谈会等。在这些活动中,各方可以就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潜在风险、合作意向等进行深入探讨和沟通,及时答疑解惑,增进彼此了解。

同时,设立专门的信息咨询服务岗位或团队,为各方在信息平台使用、合作对接等方面遇到的问题提供专业指导和帮助。当出现争议或合作障碍时,该服务团队能够及时介入,协调各方关系,促使大家基于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来推进成果转化工作,避免因沟通不畅或信息误解而滋生利益输送等不良行为。

(三)优化科研评价与激励机制

完善科研评价体系

改革现有的科研评价方式,将科技成果转化成效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纳入科研人员的评价体系中。不仅仅关注科研成果的理论创新性、论文发表数量等传统指标,更要考量成果是否能够成功转化、在实际生产中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例如,可以根据成果转化后带来的新增产值、税收贡献、就业带动等具体数据来衡量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方面的成绩。

对于科研团队和科研单位而言,评价其整体科研实力时,也要着重看其成果转化的规模、质量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同时,建立长期动态的评价机制,避免只看短期成果,而是综合考察科研人员和单位在较长时间段内持续推动成果转化的能力和表现,引导科研力量更加注重成果转化的实际价值。

优化激励机制

加大对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力度,完善相关的收益分配制度。明确规定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可以合理合法获取的收益比例,确保他们通过正当途径就能获得与其贡献相匹配的丰厚回报,从而减少因利益驱使而产生的不正当行为。例如,可以参考国际先进经验,适当提高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收益中的分成比例,或者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对在成果转化中有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给予额外奖励。

对于政府官员,建立科学合理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公平性、效率性以及对当地产业升级的实际效果等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激励官员积极履行职责,公正地为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环境,而不是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同时,对于积极参与成果转化且表现优秀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荣誉表彰和政策倾斜,鼓励企业通过合法合规、依靠自身实力的方式来获取科研成果并进行转化,提升整个市场的创新积极性。

(西)加强职业道德与诚信教育

开展多层面的教育活动

在科研领域,面向科研人员开展常态化的职业道德与诚信教育活动,将其纳入科研人员的继续教育体系中。通过举办专题讲座、案例分析会、线上学习课程等多种形式,深入讲解科研诚信的重要性、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道德规范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的严重后果等内容。例如,邀请科研界的资深专家、道德楷模分享自己坚守科研诚信的经历和心得,或者选取典型的科技成果转化利益输送案例进行深入剖析,让科研人员从中吸取教训,增强道德自律意识。

对于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组织开展商业道德与科技创新融合的培训活动,强调在获取科研成果、参与成果转化过程中要秉持公平竞争、诚信合作的原则,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价值观,认识到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只是短期行为,只有依靠诚信和创新才能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同时,针对政府官员和中介机构从业者,分别开展廉政教育和职业操守教育活动,强化他们的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明确各自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角色和职责,杜绝利用职权或服务便利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发生。

营造良好的诚信文化氛围

利用各类媒体平台、行业协会等渠道,广泛宣传科技成果转化领域的诚信典型案例和正面事迹,弘扬诚信为本、创新驱动的正能量,让诚信成为科技成果转化各方参与者的共同价值追求。例如,在行业内评选出年度诚信科研单位、诚信企业、诚信中介机构等,并进行公开表彰和宣传推广,树立标杆榜样,激励更多的机构和个人向他们学习。

同时,对于出现利益输送等不良行为的案例,要及时进行曝光和通报批评,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让违规者受到社会的谴责,营造一种 “守信光荣、失信可耻” 的浓厚氛围,从文化层面引导和约束各方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在健康、诚信的环境中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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