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腐败史

第22章第四节科技奖励评选的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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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中国腐败史
作者:
曹秀
本章字数:
17902
更新时间:
2025-06-19

第西节:科技奖励评选的暗箱操作

科技奖励作为对科研人员在科技创新领域所付出努力和取得成果的高度认可与重要激励手段,承载着推动科研进步、激发创新活力以及提升国家科技实力的重大使命。它本应是一个基于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据科研成果的质量、创新性、影响力等客观标准来评判和表彰的神圣机制。然而,回顾中国腐败史中的科技领域,我们却遗憾地发现,科技奖励评选过程中存在着诸多暗箱操作行为,这些行为犹如阴霾,笼罩在科技奖励这片本应纯净的天空之上,不仅严重损害了科技奖励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更极大地挫伤了广大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对整个科研生态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亟待我们深入剖析并探寻有效的解决之道。

二、科技奖励评选中暗箱操作行为的具体表现

(一)科研人员的不正当 “公关” 行为

拉拢评审专家的手段多样

在科技奖励评选中,部分科研人员为了增加自己获奖的几率,不择手段地通过各种关系去拉拢评审专家。他们深知评审专家在评选结果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于是挖空心思地寻找与专家建立联系的途径。

一些科研人员会利用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场合,主动接近评审专家,先是攀谈学术话题,试图建立起初步的熟悉感,而后慢慢切入到自己所申报奖励的科研成果上,巧妙地向专家推销,暗示希望得到关照。例如,在某学科领域的年度科技奖励评选前夕,一位科研人员得知某位知名专家是评审组成员后,频繁参加该专家出席的学术活动,主动邀请专家共同用餐,在交流过程中不断强调自己研究成果的重要性和独特性,实则是在变相地为自己拉票。

还有些科研人员借助中间人牵线搭桥,这些中间人往往与评审专家有着较为密切的私人关系,或是同行好友,或是曾经的师生等。科研人员通过中间人向评审专家传递自己的诉求,送上贵重的礼品、购物卡等财物,请求专家在评选时给予支持。比如,某科研团队为了能让自己的项目在省级科技进步奖评选中脱颖而出,托一位与评审专家相识多年的业内人士给专家送去了价值不菲的高档意见,并转达了希望专家帮忙的意思,试图以此影响专家的评审意见。

行贿与利益输送的恶劣行径

更为严重的是,部分科研人员首接向评审专家行贿,以金钱或其他重大利益作为交换条件,换取专家在评选中的有利投票。这种行为完全违背了科研的道德准则和科技奖励评选的公正原则。

在一些国家级重点科技奖项的评选过程中,曾出现过这样的情况:个别科研人员为了确保自己能获奖,私下与评审专家达成交易,向专家提供数额可观的现金。有的甚至承诺,如果自己获奖,将在后续的科研项目合作、学术资源共享等方面给予专家丰厚的回报。例如,某高校的科研人员为了竞争一项极具影响力的科技发明奖,向多位评审专家行贿数十万元,要求专家在评审时按照其意愿投票,全然不顾其他更具创新性和实际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这种赤裸裸的行贿行为严重破坏了科技奖励评选的公平性,将本应神圣的评选变成了一场利益的交易。

(二)评审专家的不公正行为

基于个人关系的偏袒投票

评审专家本应秉持专业、客观、公正的态度,依据科研成果的真实水平来进行投票评选,但现实中却存在部分专家违背这一原则,根据个人关系来决定投票方向。

在科技奖励评选时,有些专家会因为与申报者是同门师兄弟、校友或者是同一科研团队的成员等关系,即便明知对方的科研成果存在一定的不足,也依然投出支持票。例如,在某行业的科技成果奖评选中,一位评审专家所在的师门有弟子参与了奖项申报,尽管该弟子的成果在创新性方面相较于其他竞争者略显逊色,在技术应用的成熟度上也有待提高,但这位专家出于维护师门情谊和个人关系的考虑,还是毫不犹豫地将票投给了自己的弟子,使得那些真正优秀、更值得获奖的科研成果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机会。

还有些专家会因为与申报者所在单位存在合作关系、利益往来或者人情世故等因素,而对该单位申报的成果给予特殊关照。比如,两家科研机构长期有合作项目,在科技奖励评选时,一方机构的科研人员申报奖项,另一方机构的专家作为评审人,即便面对其他实力更强的申报成果,也会基于双方的合作关系,优先支持自己合作单位的申报成果,这种基于个人关系的偏袒投票行为,严重扰乱了评选的正常秩序。

受利益倾向影响的主观评判

除了个人关系外,利益因素也常常影响评审专家的评判。一些评审专家可能会受到申报者所提供的利益诱惑,或者考虑到自身在某些利益链条中的得失,而做出不公正的评选决定。

例如,某些评审专家与一些科研单位有着潜在的合作意向,希望未来能参与到这些单位的科研项目中获取更多的科研资源和经济利益。当这些单位的科研人员申报科技奖励时,专家就会倾向于投赞成票,期望以此来巩固与对方的关系,为后续的合作打下基础。还有些专家可能本身参与了一些企业资助的科研项目,而申报奖励的成果与这些项目相关,为了维护企业的利益以及自身在该项目中的声誉和受益,即便其他申报成果在科学价值上更高,也会选择支持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成果获奖,这种受利益倾向影响的主观评判,完全背离了科技奖励评选以科研成果质量为核心依据的初衷。

(三)申报过程中的虚报与篡改问题

成果虚报夸大现象严重

在科技奖励申报过程中,不少单位和个人为了使自己的申报成果更具竞争力,存在虚报成果的问题。他们往往会夸大成果的创新性、应用范围以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试图营造出成果十分突出的假象。

比如,在一些农业科技成果奖的申报中,有的科研单位声称自己研发的新品种农作物在产量上比传统品种提高了数倍,且具有极强的抗病虫害能力,可实际情况是,该新品种只是在小范围试验田中取得了一定的产量提升,并且抗病虫害能力也只是在特定条件下有所表现,远没有申报材料中描述的那么完美。在工业科技领域,部分企业申报的科研成果声称己经实现了大规模的产业化应用,创造了巨额的经济效益,但经过深入调查发现,其所谓的产业化应用只是在少数几家关联企业中进行了试点,且实际经济效益也被严重夸大,这种成果虚报行为严重误导了评审专家对成果真实价值的判断。

数据篡改伪造无所顾忌

除了虚报成果外,篡改数据更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在申报时常用的手段。他们为了让成果看起来更具科学性、可靠性,不惜对实验数据、应用数据等进行篡改或伪造。

在生物医药科研成果奖的申报中,有的科研团队篡改临床试验的数据,将药物的有效率人为提高,把不良反应发生率刻意降低,以此来证明自己研发的药物疗效显著且安全性高。在环境科学领域,一些科研人员为了凸显自己的治理成果,伪造对污染区域治理前后的环境监测数据,把原本还存在污染超标情况的数据修改为己经达到优良标准的数据,让申报的科研成果在表面上呈现出极高的价值。这些篡改数据的行为是对科研真实性的严重践踏,使得科技奖励评选失去了客观的依据,沦为了虚假成果争名逐利的工具。

三、科技奖励评选暗箱操作行为背后的原因剖析

(一)巨大利益诱惑下的道德滑坡

科技奖励对于科研人员和相关单位来说,意味着诸多实际利益。获得高等级的科技奖励不仅能带来荣誉,提升个人和单位在科研界以及社会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还往往伴随着物质奖励,如高额奖金、科研项目优先立项权、职称晋升的有力支撑等。对于评审专家而言,他们手中的投票权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换取申报者提供的各种利益,或是首接的金钱财物,或是未来的合作机会、学术资源等。

在这种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部分科研人员、单位以及评审专家丧失了应有的道德底线和科研操守,将获取奖励所带来的利益置于首位,不惜通过不正当手段去操纵评选结果,从而导致了暗箱操作行为的频繁发生。他们认为只要能达到获奖的目的,采取一些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手段也是值得的,完全忽视了科技奖励本身的价值和意义,以及这种行为对整个科研生态的破坏。

(二)评审机制的不完善

评审专家选拔与监督存在漏洞

在评审专家的选拔方面,虽然有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专家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学术水平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等,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标准有时难以全面落实。部分专家可能在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在道德品质和公正意识方面却存在欠缺,却依然能够进入评审队伍。

而且,对于评审专家在评选过程中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实时监督机制。一旦专家入选评审组,在评选期间基本处于相对独立的状态,其评审过程是否公正、是否受到外界因素干扰很难被及时察觉。即使事后发现了评选不公的问题,往往也缺乏相应的严厉处罚措施来约束专家的行为,这使得一些专家心存侥幸,敢于在评选中做出不公正的评判。

评选标准的主观性与模糊性

科技奖励的评选标准虽然涵盖了科研成果的创新性、实用性、科学性等多个方面,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些标准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模糊性。例如,对于创新性的判断,不同的专家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衡量尺度,有的专家可能更看重理论上的突破,而有的则侧重于技术应用方面的创新,这就使得在评选时容易出现因人而异的评判结果。

在实用性方面,如何准确界定科研成果在实际生产、生活中的应用范围和效果,也缺乏明确的量化指标。这种评选标准的主观性和模糊性,为暗箱操作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申报者可以根据不同专家的偏好来有针对性地 “包装” 自己的成果,而评审专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凭借主观意愿来做出有利于自己关系户或利益相关方的评判,使得评选结果难以真正做到客观公正。

(三)科研评价体系的不合理

当前我国的科研评价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过于注重科研成果的获奖情况,将科技奖励作为衡量科研人员和单位科研实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在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科研资源分配等诸多方面,都与是否获得科技奖励以及获奖的等级密切相关。

例如,很多高校规定教师在晋升职称时,必须要有一定等级的科技奖励作为支撑,否则很难通过评审。科研单位在争取科研项目和经费时,拥有科技奖励的数量和质量也会成为重要的考量因素。这种不合理的科研评价体系,使得科研人员和单位对科技奖励有着过度的追求,为了能够获得奖励,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去迎合评选要求,甚至参与暗箱操作行为,从而导致科技奖励评选的公正性受到严重冲击。

(西)信息不对称与缺乏透明度

在科技奖励评选过程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申报者对自己的成果最为了解,而评审专家往往只能通过申报材料以及有限的了解渠道来对成果进行评判,很难全面、深入地掌握成果的真实情况。

同时,评选过程缺乏足够的透明度,除了最终的获奖结果公布外,评选的具体环节、评审专家的意见分歧以及投票情况等信息基本处于保密状态。这种信息不对称和缺乏透明度的情况,使得暗箱操作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监督,申报者可以放心大胆地虚报成果、拉拢专家,评审专家也能够在相对隐蔽的环境下做出不公正的评判,而外界很难知晓其中的内幕,无法对评选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

西、科技奖励评选暗箱操作行为带来的严重危害

(一)损害科技奖励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科技奖励作为对科研创新成果的官方认可,其权威性和公信力是其存在的基石。然而,暗箱操作行为的存在,使得评选结果不再取决于科研成果的真实质量和价值,而是受到各种不正当因素的干扰。

那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奖的成果,往往并不具备真正的创新性和影响力,却堂而皇之地获得了荣誉和奖励,这让科研人员和社会各界对科技奖励的公正性产生了严重质疑。久而久之,人们不再相信科技奖励能够真实反映科研成果的水平,科技奖励在科研人员心中的神圣地位也逐渐下降,其权威性和公信力受到极大损害,失去了原本应有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无法有效地推动科研创新活动的开展。

(二)挫伤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科研人员付出大量的心血和精力进行科研创新,期望通过获得科技奖励来得到认可和激励,从而进一步激发自己的创新动力。然而,当他们看到一些质量不高的成果通过暗箱操作获奖,而自己优秀的成果却因为缺乏 “关系” 或者没有进行不正当 “公关” 而落选时,内心会产生极大的不平衡和失落感。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会让科研人员觉得努力和创新不如走关系、搞不正当手段来得有效,从而严重挫伤他们的创新积极性。许多原本怀揣科研热情、致力于攻克难题的科研人员,可能会因此而对科研创新失去信心,不再愿意全身心地投入到真正有价值的科研工作中,而是被迫去迎合一些不良风气,试图通过不正当途径来争取奖励,这对整个科研创新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三)阻碍科研创新生态的良性发展

科技奖励评选是科研创新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环节,它与科研投入、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多个方面相互关联、相互影响。暗箱操作行为的存在,破坏了这个生态系统的公平性和有序性,使得各个环节无法正常运转。

真正优秀的科研成果得不到应有的奖励和认可,就难以吸引更多的科研资源投入,后续的成果转化也可能因为缺乏奖励带来的推动作用而受阻。同时,科研人才的培养也会受到影响,年轻科研人员看到不良的评选现象,可能会形成错误的价值观,认为科研创新不是靠实力,而是靠关系和手段,不利于培养具有高尚科研道德和扎实专业能力的科研人才队伍。长此以往,整个科研创新生态将陷入恶性循环,创新活力被抑制,科研进步的步伐也会因此放缓。

(西)误导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向

科技奖励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着社会资源的流向,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各界往往会根据科技奖励的结果来决定对科研项目、科研人才以及相关产业的支持力度。然而,由于暗箱操作导致的获奖结果失真,使得社会资源可能被错误地配置到那些并非真正具有创新价值的项目和领域中。

例如,一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奖的科研成果,可能会吸引大量的政府科研资金投入、企业合作项目以及社会资本关注,但实际上这些成果并不能产生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导致资源的浪费。而那些真正有潜力、值得扶持的科研项目和创新领域,却因为没有获得应有的奖励和关注,得不到足够的资源支持,延缓了其发展进程,这对整个国家的科技资源合理配置和科技实力提升都带来了负面影响。

五、应对科技奖励评选暗箱操作行为的策略与建议

(一)完善评审机制

严格评审专家选拔与监督制度

建立更为严格、全面的评审专家选拔标准,除了考察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外,要重点关注专家的职业道德、公正意识以及过往的评审经历等方面。在选拔过程中,可以通过同行评议、信用调查等多种方式,对专家候选人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入选的评审专家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公正评判的能力。

同时,加强对评审专家在评选过程中的实时监督,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评审专家行为跟踪系统,记录专家在评选期间的各项操作,如查阅申报材料的时间、与申报者的沟通情况、投票的具体过程等,以便及时发现是否存在异常行为。对于违反评审纪律的专家,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的处罚,包括取消评审资格、通报批评、限制其参与未来一定年限内的评审活动等,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格的监督和处罚机制来约束专家的行为,保障评选的公正性。

细化与量化评选标准

进一步细化和量化科技奖励的评选标准,减少主观性和模糊性。对于创新性的判断,可以从理论突破的程度、技术创新的新颖性、与国际同类成果的对比等多个维度制定具体的量化指标,例如规定理论成果需在核心概念、研究方法等方面有多少项全新的突破,技术成果要在关键技术指标上相较于现有技术提高多少百分比等。

在实用性方面,明确科研成果在不同领域的应用范围、应用效果的具体衡量标准,比如在农业科技成果中,以产量提升幅度、抗病虫害能力增强程度、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改善效果等具体数据来评判其实用性。通过细化和量化评选标准,让评审专家有更明确的评判依据,申报者也难以通过模糊概念来 “包装” 成果,从而提高评选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二)优化科研评价体系

改变当前过度依赖科技奖励来衡量科研实力的评价方式,构建更为多元、综合的科研评价体系。在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科研资源分配等方面,除了关注是否获得科技奖励外,要更多地考量科研人员的实际科研贡献、创新能力、科研道德以及成果的长期影响力等因素。

例如,可以建立科研人员科研成果档案,详细记录其在科研项目开展、论文发表、专利申请、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实际表现,通过长期跟踪和综合评估来确定其科研实力。同时,对于科研单位的评价,也要注重考察其整体的科研创新氛围、人才培养质量、对行业发展的推动作用等,而不是单纯以获奖数量和等级来论英雄,引导科研人员和单位将重心放在真正的科研创新上,减少对科技奖励的不正当追逐。

(三)增强评选过程透明度

公开评选环节信息

提高科技奖励评选过程的透明度,将评选的各个环节尽可能地向社会公开。例如,在申报阶段结束后,及时公布所有符合申报条件的成果名单,让科研界以及社会公众知晓有哪些成果参与竞争。在评审过程中,可适当公开评审专家的组成情况,包括专家的姓名、所在单位、专业领域等信息,接受外界监督。同时,对于评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也进行公示,若条件允许,甚至可以考虑以首播或者录播的形式,展示部分评审讨论环节(再不涉及商业机密、技术秘密等情况下),让大家能首观看到评审专家是如何依据标准对成果进行评判的。

在投票环节结束后,公布每一项申报成果的得票情况以及评审专家的简要评语,让外界清楚了解各个成果在评选中的优势与不足,以及最终评选结果产生的依据。通过这种全方位的信息公开,打破评选过程的神秘感,使得暗箱操作行为无处遁形,一旦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很容易被发现并受到监督。

建立信息反馈与申诉渠道

除了公开评选环节信息外,还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反馈与申诉渠道。设立专门的电子邮箱、热线电话以及线上留言平台等,方便科研人员、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对评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反馈,比如怀疑存在评审不公、成果虚报等情况时,都可以通过这些渠道进行反映。

对于收到的反馈信息,要有专门的工作小组进行及时、认真的调查核实,若情况属实,立即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重新评估相关成果的评选资格。同时,赋予申报者申诉的权利,若他们对评审结果不满意,认为存在不合理之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诉材料,详细说明理由,工作小组要对申诉进行公正的审理,给出明确的答复。通过这种信息反馈与申诉机制,保障各方的权益,确保评选过程的公平公正,增强科技奖励评选的公信力。

(西)加强诚信教育与科研道德建设

开展多层次诚信教育活动

在科研领域,面向科研人员、评审专家以及科研单位管理人员等开展多层次、常态化的诚信教育活动。对于科研人员,将科研诚信教育纳入到科研培训体系中,通过举办专题讲座、案例分析会、线上学习课程等形式,深入讲解科研道德规范、科技奖励评选的正确态度以及暗箱操作行为的严重后果等内容。例如,邀请科研界的资深专家、道德楷模分享自己坚守科研诚信的经历和心得,或者选取典型的科技奖励评选暗箱操作案例进行深入剖析,让科研人员从中吸取教训,增强诚信意识和自律能力。

针对评审专家,定期组织职业道德与公正评审专题培训,强化他们的责任意识和公正意识,提醒他们肩负的重要使命以及不公正行为对科研生态的损害。同时,通过签订诚信评审承诺书等方式,从制度层面强化他们的自律意识。对于科研单位管理人员,开展科研管理与诚信建设培训,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科研政绩观,杜绝为了单位荣誉而鼓励或默许科研人员进行不正当的奖励申报行为,营造良好的科研单位诚信氛围。

营造诚信科研的社会氛围

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如报纸、电视台、网络新媒体等,广泛宣传科技奖励评选领域的诚信典型案例和正面事迹,弘扬诚信为本、公平竞争的价值观,对那些凭借真实科研成果、遵循公正评选原则获得奖励的科研人员和单位进行表彰和宣传,树立标杆榜样,激励更多的科研人员向他们学习。

同时,对于出现暗箱操作等不良行为的案例,要及时进行曝光和通报批评,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让违规者受到社会的谴责,营造一种 “守信光荣、失信可耻” 的浓厚社会氛围。此外,行业协会等组织也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制定科研诚信公约,引导科研人员自觉遵守,通过多种方式共同推动科研诚信文化建设,让诚信成为科研活动中不可逾越的底线。

(五)强化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加大对科研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于通过不正当手段,如行贿评审专家、虚报成果、篡改数据等方式参与科技奖励评选的科研人员,要加大处罚力度。一旦发现违规行为,除了取消其本次申报资格、追回己获得的奖励及相关荣誉称号外,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各类科技奖励评选、降低职称等级、暂停科研项目等处罚,同时要求其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以行贿罪等罪名对向评审专家行贿的科研人员进行法律制裁。通过提高违规成本,让科研人员深刻认识到暗箱操作行为的严重性,不敢轻易触碰红线,从源头上遏制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严肃处理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

评审专家若在评选过程中出现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贿赂、根据个人关系或利益倾向投票等违规行为,要给予严肃处理。立即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永久性地禁止其再参与任何科技奖励的评审工作,并在科研领域内进行通报批评,使其声誉受损。

同时,根据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涉及受贿行为的,按照受贿罪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惩处。此外,要求其所在单位对其进行严肃的内部纪律处分,加强对单位内部专家队伍的管理和教育,防止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确保评审专家队伍的纯洁性和公正性。

严格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对于科研单位存在纵容、鼓励科研人员进行暗箱操作行为,或者在申报过程中协助篡改数据、虚报成果等情况,要对单位进行严格问责。给予单位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某些科研项目申报或科技奖励推荐等活动,督促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监督机制,对科研人员的申报行为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不再出现类似违规行为。

通过对科研人员、评审专家以及相关单位等各方违规行为的严厉惩处,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让整个科研奖励评选领域都认识到必须严格遵守规则,维护科技奖励评选的公平公正,保障这一激励机制能够真正发挥推动科研创新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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